南投河豚案1死8送医 违反食安法最高罚2亿新台币

河豚毒素属於神经毒素,食用后10至45分鐘会產生唇舌发麻、手麻、脚麻、头痛、眩晕、呕吐等症状,严重时可能导致呼吸衰竭甚至死亡,死亡率约為61%。

南投发生河豚中毒案,导致1死8送医。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表示,河豚毒素属於神经毒素,食用后10至45分鐘会產生唇舌发麻、手麻、脚麻、头痛、眩晕、呕吐等症状,严重时可能导致呼吸衰竭甚至死亡,死亡率约為61%。针对此案已抽样食餘检体,将检验确认是否含河豚毒素;南投县卫生局正釐清河豚从何而来,若有违反食安法事实,不排除开罚处分,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鍰。

在南投县仁爱乡开设小吃店的洪姓男子25日晚间烹煮河豚肉邀邻居友人聚餐,26日上午友人感觉身体不适,出现疑似河豚毒素中毒症状,前往洪男住处探询时,发现洪男已倒卧在地无呼吸。参加聚餐的8人紧急送至台中荣民总医院埔里分院救治,目前无生命危险,仍须留院观察。南投县卫生局已抽样河豚肉食餘检体,将交由食药署检验组执行相关检验,以利初步釐清是否有河豚毒素,以及分析河豚品种。

加热也无法将毒素破坏 死亡率高达6成
食药署副署长林金富提醒,河豚毒素属於神经毒素,加热亦无法将毒素破坏,主要存在於河豚卵巢、肝臟、肠、皮肤甚至肌肉组织中。通常於食用后10至45分鐘產生唇舌发麻、手麻、脚麻、头痛、眩晕、呕吐等症状,严重时则可能导致呼吸衰竭甚至死亡,死亡率约為61%。

林金富呼吁,河豚种类多,而且外观不易辨识,最好的自保方式,就是避免捕捉及食用来路不明之水產品,另外也建议餐饮业者不要提供河豚供民眾食用,以免误食,如果在食用水產品后產生疑似中毒症状,应儘速就医并保留食餘检体,以利正确诊断与治疗。

违反食安法 最高处2亿新台币罚鍰
食药署提醒,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规定,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,不得製造、加工、调配、包装、运送、贮存、贩卖、输入、输出、作為赠品或公开陈列,违者依同法第44条鍰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鍰;情节重大者,并得命其歇业、停业一定期间、废止其公司、商业、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,或食品业者之登录;经废止登录者,1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;另依第49条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币8千万元以下罚金。情节轻微者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8百万元以下罚金。

另据食药署统计,台湾近5年因摄食河豚造成的食品中毒,除这次通报案件外,民国109年也曾接获通报,当时的案例是民眾自行捕捞河豚,经烹飪后食用,有2名民眾出现不适症状就医,无人死亡。至於姑婆芋食品中毒通报案件,109年接获1起中毒案件,2人就医;112年亦接获1起中毒案件, 2人无就医,上述2案皆无人死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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